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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2023年9月份以来,刘某以食用为目的,在某养殖场附近的树林内,多次使用热成像探照灯和弹弓狩猎野鸡、斑鸠,后被民警当场查获。至案发时,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共捕猎野鸡3只、斑鸠35只,且均已死亡。经鉴定,涉案野鸡和斑鸠为环颈雉和珠颈斑鸠,均为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“三有”保护动物,刘某非法狩猎野鸡、斑鸠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动物资源损失为11400元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。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,对野生动物资源、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影响,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对该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应予赔偿。故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;被告人刘某缴纳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四百元。
法官说法
“三有”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,珠颈斑鸠、环颈雉系我国两种常见的鸟类,在维系食物链稳定和生态环境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非法猎捕行为,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,伤害到整个生态链,且多数野生动物都寄有病毒,在猎捕、运输、交易或食用、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、病毒传染疾病,危害公共安全。小动物事关大环境,本案通过对非法捕猎行为予以刑事打击,对于预防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。
法官提醒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文稿: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昌超
【来源:天津二中院】